刘光辉律师亲办案例
股东以前损害公司行为能否证明行使股东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
来源:刘光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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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是某公司的股东,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额占出资比例的10%。某日甲以公司股东的身份通过邮局挂号信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账册,股东会议及公司章程。公司未理,甲起诉至法院公司对其请求仍未作答复。因在以前甲曾被检察院以职务侵占一案,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向公司发出了《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最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对甲作出不起诉决定。所以,公司基于甲不诚信及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有合理理由相信甲存在损害高哦纳斯利益的可能性为由拒绝了甲申请人。

    法院以公司法明确了赋予股东对股东会决议查阅、复制权享有基本权利。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薄之前虽然曾经有损害公司利益的事实,但不能推定其本次行使知情权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才能拒绝其查阅。最后要求公司在15日内向甲提供所要查阅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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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光辉
  • 执业律所: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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