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4年4月,原告与某开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由某开发商将某小区5楼501好房出售于原告,还约定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后交付使用,某开发商与被告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物业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某公司向被告物业公司租赁该商品房部分屋顶作为广告门头宣传协议,约定5楼或6楼业主对某公司在女儿墙做的广告影响采光等纠纷,物业公司负责协调,某公司承担广告牌对业主造成的损失。
原告诉某公司竖起的广告牌遮挡了原告的远眺感变成面对广告牌杂乱背面的压抑感,严重影响其房屋的通风、采光。
结果,楼宇外墙设立广告牌属于在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设立地役权,应当取得建筑物全体业主或授权管理单位的许可,地役权的行使对特定业主的物权造成妨害的,地役权人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原告以侵犯眺望远景权主张拆除字号牌是从视觉直接角度来,房屋窗外支撑的钢制网架纵横交错,给人精神上一定的压抑感与不愉悦感,对特定业主视觉卫生权的侵害,某公司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